壹、急難救助
一、申請對象:
凡因遭逢災害、意外、重大傷病或其他重大變故,致生活陷入困境,迫切需要協助者。
二、申請方式:
1.須於急難事故發生三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2.填寫本會「急難救助申請表」,請各縣市政府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社政單位代為發函向本會申請。
3.本會原則上不接受個人申請。
三、申請應附文件:
1.全戶戶籍謄本
2.申請人身分證件影本
3.足資證明急難狀況之證明文件(如火災、車禍、重大傷病、入獄、身心障礙)
4.收入證明相關文件(如中低收入戶證明、清寒證明、國稅局證明)
5.申請人郵局或銀行帳戶影本
四、濟助額度:
1.同一事件之急難救助金以補助一次為限。
2.每案補助金額,由理監事會視訪視報告及個案需求而訂。
五、作業程序:
1.本會收到申請函後,即派員前往訪視,了解實際情況並做成訪視報告。
2.申請案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,即將急難救助金匯入申請人帳戶,並函知發函機關;經審核未通過者,不予補助並函覆發函機關。
六、附錄:
1.急難救助金申請案,須俟本會有該項捐款收入時,始進行急難救助金之撥款。
2.如需增加濟助額度或擬列入長期濟助時,需經提本會「長期濟助小組」審查核定;「長期濟助小組」由理監事委員組成之。
貳、捐棺助葬
一、申請對象:
1.家境貧困、主要謀生支柱亡故者。
2.家境貧困,無力購買棺木者。
二、申請方式:
填寫本會「捐棺助葬」申請表,由各縣市政府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、社會福利服務中心、各大醫院之社會工作室等,發函代向本會申請。
本會原則上不接受個人之申請。
三、申請應附文件:
1.清寒證明正本一份(村、里長之證明文件)
2.死亡證明正本一份(申請日期距死亡日期勿超過40天)
3.往生者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
4.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一份
5.五千元收據正本一份(需為葬儀社之單據,項目書寫棺木)
6.申請人郵局或銀行帳戶影本
四、作業方式:
1.濟助金以1單位新台幣 5,000 元計算,特殊個案經本會專案審核後得以酌增,但以 4 單位為限。
2.本會收到申請函及附件後,經審核通過,即將濟助金匯至申請人設定之帳戶,並函知發函單位。
3.捐棺助葬申請案,須俟本會有該項捐款捐入時,始進行撥款作業。
參、慈善機構關懷訪視
一、關懷對象:
1.育幼院、教養院、安養院所…等社會福利機構。
2.其他社會公益團體。
二、慰問金額:
慰問額度視實際需要而定。
三、作業方式:
1.以上、下半年各舉辦一次為原則。
2.關懷訪視之機構,由理監事會議議決之。
3.關懷訪視以當天往返為原則,必要時得延長天數。
肆、獎助學金
一、申請對象:
1.加入本會滿 1 年以上之會員直系親屬。
2.上學期學業成績 80 分以上、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。
二、申請方式:
填寫本會「獎助學金申請表」,於規定時間內向本會提出申請。
三、申請應附文件:
1.申請書
2.上學期成績單正本
3.學生證影本
四、獎助金額:
1.高中職、五專前三年:新台幣 3000 元。
2.大專校院:新台幣 5000 元。
3.每年 3、9 月中旬各辦理一次,獎助名額由本會理監事會訂定之。
五、作業程序:
1.本會收到申請表後,即召開專案審查。
2.經本會理事會複審通過後,擇期頒獎。
六、附錄:
凡就讀各級類夜補校、空中大學者,不予補助。
伍、冬令濟助
一、濟助對象:
中低收入戶、清寒戶。
二、濟助地區:
1.由本會理監事會決議擇一地區辦理。
2.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提供濟助名冊。
3.本會不接受個人申請。
三、領取時應帶文件:
1.本人領取:通知單、身分證明文件、印章。
2.他人代領:通知單、本人及代領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、本人及代領人印章。
四、濟助額度:
1.現金紅包一個。
2.生活日用品一袋。
五、附錄:
1.每年年終舉辦一次為原則,。
2.濟助額度由本會理監事會訂定之。
陸、會員奠儀
一、對象:
入會滿一年以上之本會會員的直系親屬: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或養父母亡故者。
二、奠儀:
新台幣 1500 元以內。
三、申請文件:
訃文或收據。
柒、偏鄉地區學童認養
一、申請對象:
1.偏鄉地區國中、小學生,家境窘困,無力負擔學習費用或生活需要扶助者。
2.申請年齡在 18 歲以下。
二、申請方式:
1.填寫本會「偏鄉地區學童認養金」申請表,由就讀學校初審通過後,造冊連同申請表、附件,發函向本會申請。
2.本會原則上不接受個人之申請。
三、申請應附文件:
1.清寒證明正本一份(村、里長之證明文件)
2.全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。
四、作業方式:
1.本會收到申請表及附件後,即進行審核,審核通過後,按月將認養金匯寄就讀學校轉發。
2.每名學童認養金以每月新台幣 1,000 元為原則,認養金發放期間從申請當月起算至翌年 8 月。
被認養學童如輟學、休學或畢業,本會於收到就讀學校通知後,停止發放認養金。
3.已申請補助金之學童,請就讀學校於新學年開始(9 月)時,造冊向本會申請。
五、「相見歡」
本會每年年底舉辦認養人與被認養學童「相見歡」活動,地點設在被認養學童所在地,屆時請學校通知並予協助辦理。